秘書室

  1. 由本分署業務單位評估是否仍有公用需要,如仍有公需,則繼續保留公用;如無保留公用必要,而農會為提高該建物座落基地之利用價值,或有利用該建物之規劃,則可循向本分署申請報廢該建物之方式處理。
  2. 採報廢方式者,可於經本分署同意報廢後,由農會選擇限期自費拆除,或依稅捐單位核發之課稅現值價購(價購者無需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