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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農會,已逾使用年限且無保留公用必要之國有倉庫,分署之處理原則為何?
由本分署業務單位評估是否仍有公用需要,如仍有公需,則繼續保留公用;如無保留公用必要,而農會為提高該建物座落基地之利用價值,或有利用該建物之規劃,則可循向本分署申請報廢該建物之方式處理。
採報廢方式者,可於經本分署同意報廢後,由農會選擇限期自費拆除,或依稅捐單位核發之課稅現值價購(價購者無需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