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銷加工類

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農民、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販運商、農產品進口商、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之農產品生產者,得向農產品批發市場登記為該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供應人。如符合上開規定之資格條件,可逕洽各果菜批發市場辦理供應人登記。

中央農政機關為輔導國內農村酒莊發展,對於依法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會、農業合作社、農業企業機構、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等得依訂頒之「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輔導。二、查依「菸酒管理法」第10及11條規定,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菸酒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相關申設資格及規定請向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電話: 02-23228000 網址:https://www.nta.gov.tw/)洽詢。

農友若有適合網路銷售之農產品可逕向下列單位洽詢:一、臺南市農會展售中心(地址:台南市林森路一段341號;電話:(06)2080501李淑麗) 二、新北市農會真情食品館(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一段291號;電話:0800-666980楊棟樑)。

農糧署輔導設置希望廣場,提供各縣市政府規劃於週休二日辦理農產品展售促銷活動,參展售單位必須為農民團體或產銷班,不得有假藉名義冒名參加之情形。另各場次參與展售活動之單位須經由所屬縣市政府或農民團體向各該場次主辦縣市政府推薦,農民倘有意參與希望廣場展售促銷活動,請逕洽所屬農民團體或縣市政府協助推薦辦理。

為建立果菜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拍賣交易制度,提高拍賣公信力,並發揮批發市場迅速集散貨品、均衡供需、形成合理價格的重要職能,農業中央機關已輔導大消費市場如台北、三重、台中等果菜市場,充實電腦拍賣設備、建立電腦拍賣制度,惟市場價格係經市場交易機制形成,視果菜當日進貨量、品質、拍賣時間、承銷人數、天候狀況及節慶需求等因素而定,每日市況不一,供應單位(人)若認為所供應貨品成交價格不合理,可即反映全國農民團體派駐市場人員向市場查詢,俾即時瞭解處理。

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要點規定摘要:

一、補助對象:依農會法、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場)。

二、申請補助之農民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1.運銷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之平均共同運銷及直銷量達五百公噸、切花一百二十萬支或盆花六萬盆之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2.加工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表1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3.考評成績:近三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另新成立一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達甲等(八十分),或成立二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之農民團體,達一定實績且具發展潛力者。
4.農產加工設備:其放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加工廠(場)建築使用證明。
5.集貨場及冷藏(凍)庫部分:興建所需土地,應為農民團體所有。倘係承租公有土地者,其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固定設施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建築執照。

三、申請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全國級農民團體依轄下農民團體所報計畫書、營運需求表(如附表2)及補助計畫審查簡表(如附表3)等資料進行審查,函送本分署陳轉農糧署核定後辦理。
詳情請參閱作業規範
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及相關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