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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

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                                

  • 緣起

  台灣養蜂協會基於產業自主管理,自民國91年3月18日訂定「國產蜂產品驗證標章管理辦法」, 94年6月1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予登記註冊「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註冊號數第01157388號)一種(如圖),辦理會員申請蜂產品驗證、審查、核發標章及驗證產品稽核管制等作業。惟鑒於市場上存有合成蜜、進口蜂蜜假冒國產蜂蜜行銷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7年7月10日召開會議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結果,咸認為應就台灣養蜂協會所訂「國產蜂產品驗證標章管理辦法」予以補強,檢討修訂「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核發管理要點」提供養蜂業者申請使用,建立養蜂業者國產蜂蜜安全品質證明標章制度與公信力,穩定國產蜂蜜銷售通路,區隔合成蜜、進口蜂蜜市場,保障蜂農及消費權益,促進養蜂產業永續經營。

  • 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核發管理要點


97年10月2日核定
98年12月23日修定
    

  1. 為提升國產蜂產品品質,促進養蜂產業發展,並維護生產與消費者之共同權益,依據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驗證標章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特訂定本要點。
  2. 台灣養蜂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經設計國產蜂產品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一種,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6月1日准予登記註冊第01157388號商標(證明標章)。
  3. 在國內實際從事蜜蜂養殖(以下簡稱養蜂業者)具有本會會員資格,其所有蜂群在國內蜜粉源植物地區所採集之蜂產品,均得申請授權使用本標章。
    具有本會贊助會員資格之通路商、貿易商(以下簡稱業者)契約收購前項會員採集之蜂產品,亦得申請授權使用本標章。
  4. 申請本標章之養蜂業者或業者依本協會國產蜂產品驗證標章申請作業程序規定辦理,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協會申請,先經本協會資格審查並進行蜂產品抽驗品評審核通過簽約授權使用本標章後,始得申請核發本標章貼紙。其蜂產品涉及商標註冊權或所有權爭議,本協會得拒絕受理。
  5. 申請使用標章之養蜂業者或業者,應切結保證以驗證之國產蜂產品包裝銷售。
  6. 經授權使用本標章之養蜂業者或業者,其所產製或銷售之驗證國產蜂產品,包裝標示及品質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或相關法令規定。
  7. 申請核發標章貼紙採逐批申請制,養蜂業者或業者在產品未包裝前,應檢具養蜂場生產管理紀錄簿(如附件)及依擬包裝重量別填具標章貼紙領用表(如附表二)逐批申請標章貼紙,本協會受理後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現場勘驗核符產品數量,及抽樣檢測品質(如附表三),並將檢驗、審核結果通知業者,合格後核實發給標章貼紙貼用。
  8. 品質檢測項目、方法及標準須符合國家標準或本協會所訂蜂產品驗證標準。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國產蜂蜜感官品評。
  9. 本標章貼紙由本協會印發,養蜂業者或業者不得私自印製或使用仿製之標章。
  10. 經核准貼用本標章貼紙之國產蜂產品,每一包裝容器(桶、瓶、罐...等)均須於正面明顯處按實際包裝重量粘貼相同重量別之標章貼紙一張,且貼紙不得重複使用。
  11. 養蜂業者或業者使用本標章,本協會得依核發標章數量收取捐助金,由本協會專戶保管,專款運用。
  12. 為監測驗證產品品質,本協會自行或委託檢驗機關不定期現場無償抽驗或宅配付費採購養蜂業者或業者貼有本標章貼紙之庫存或市售產品,養蜂業者或業者不得拒絕。
  13. 前項監測相關權益,依本協會國產蜂產品驗證標章稽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14. 養蜂業者或業者每批申請本標章貼紙數量應檢附前次實際使用量資料送本協會核對。前次核發之本標章貼紙如有超發,則自當次申請數量中扣除。
  15. 養蜂業者或業者對領用之本標章貼紙應妥為保管及自行使用,不得私自提供其他業者使用,並詳實記錄使用情形以備查核;本標章貼紙遺失概不補發,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不堪使用或毀損者,得申請更換之。
  16. 凡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核處如次:
    1. 違反第八點規定私自印製或使用仿製本標章者,停止使用並不得再申請本標章的權利,並無償回收剩餘標章;涉及刑責部分,另依法究辦。
    2. 貼有本標章貼紙之庫存或市售國產蜂產品,經本協會或本協會委託檢驗機關或政府機關採樣檢驗或品評不合格(如有摻假或非蜂產品組成內容物,或含有法定不得檢出之物質者),停止使用本標章的權利,並無償回收剩餘標章。
    3.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先予警告改善及加強查核抽驗,再違反者年度內停止使用本標章。
      1. 市售國產蜂產品所粘貼本標章貼紙適用重(容)量別不符者。
      2. 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協會或本協會委託檢驗機關查核或採樣者。
      3. 未定期填報或浮報產銷資料據以領用本標章貼紙者。
    4. 養蜂業者或業者被處以書面警告或停止使用本標章,應於兩週內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本會不予受理。
  17. 養蜂業者或業者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或權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

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

  1. 註冊:94年6月1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予登記註冊「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註冊號數第01157388號)一種(如圖)。
  2. 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序號說明:
    1. H、R等英文字母分別代表蜂蜜、蜂王漿。
    2. 9碼:
      第1碼:表示蜂產品包裝重量適用範圍。
      如1:表示1公斤以內的包裝重量別。(如350公克、500公克、800公克、980公克等包裝重量,均歸類1)
         2:表示1至2公斤以內的包裝重量別。(如1,200公克、1,800公克等包裝重量,均歸類2)
         3:表示2至3公斤以內的包裝重量別。(如2,200公克、2,400公克、3,000公克等包裝重量,均歸類3)

第2-9碼:採流水序號,為驗證蜂產品標章印製核發使用管理,且可追溯核發對象及蜂產品貼用標章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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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養蜂協會蜂產品生產管理紀錄簿(附件)台灣養蜂協會蜂產品生產管理紀錄簿(附件)(pdf)台灣養蜂協會蜂產品生產管理紀錄簿(附件)(doc)9344
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申請文件(附表1-2-3)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申請文件(附表1-2-3)(pdf)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申請文件(附表1-2-3)(doc)8898
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申請稽核管理流程簡圖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申請稽核管理流程簡圖(pdf)台灣養蜂協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申請稽核管理流程簡圖(doc)7626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生產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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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