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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傳染病防治法」防治作業需要,經通過驗證有機及有機轉型期田區之管制措施,請有機農產品經營者配合辦理

一、依據「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第1章第3部分第5點第5款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因應政府辦理整體防疫防治工作,而必須使用第二章二(一)以外之合成化學物質者,農產品經營者應事先通知驗證機構相關施作範圍、藥劑、方式等,由驗證機構判定管制範圍及管制期間,於管制期間該管制範圍內之產品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
二、承上,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倘近期因配合「傳染病防治法」防治作業需要,依前揭規定於驗證田區使用非有機農業允用之化學物質,由各驗證機構於接獲有機農產品經營者通報後,立即前往田區評估影響範圍並配合辦理相關管制事宜,至有機農產品經營者之驗證通過資格不受影響。
三、本案請有機農產品經營者配合及辦理整體防疫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