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
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者,依同條第
2項規定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補助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
係,並於補助行為成立後,該補助機關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
動公開之。 - 又本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該補助機關亦應一併公
開機關核定同意補助之具體理由,俾利外界監督。 - 另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依本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
知監察院」。 - 綜上,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之適用,應限於
機關團體於決定是否補助時已知悉受補助者為關係人,經補
助法令主管機關衡酌公益所需與本法限制關係人補助之目的
後核定同意補助,方屬適法。 - 倘機關團體係事後為協助關係人規避已違反本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之事實,方向監察院主張補助為「禁止其補助反不利
於公共利益」之情形,容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
未符。 - 再者,該補助若自始未符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
則亦無補助身分關係公開、補助符合公共利益理由公開等規
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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