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分署「114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補貼案。
依據:依據農糧署114年2月4日農糧稻字第1141185174號暨114年5月7日農糧稻字第114118548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詳細內容請參閱投標須知)
一、標案標的:供應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生產且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稉種食米供學校用餐所需補貼費用。
二、食米供應區域及期間:114年8月至115年7月間,按月供貨,供應區域劃分為第1區(嘉義縣(市))、第2區(臺南市)、第3區(高雄市)、第4區(屏東縣含琉球鄉)、第5區(澎湖縣)【註:申購單位於每月20日起至次月5日止,申購次月所需食米】。
三、標案內容:各供貨地區條件設定如下:
(一)嘉義地區(第1區):
1、所需食米總量計1,400公噸,每廠商投標下限100公噸,上限400公噸,得標廠商應於嘉義縣(市)內設置至少1個服務處。
2、第1階資格為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為設立於本機關轄區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生產,且契作於嘉義縣市土地達60%以上者,第2階段資格為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無限制。
(二)臺南地區(第2區):
1、所需食米總量計2,500公噸,每廠商投標下限300公噸,上限700公噸,得標廠商應於臺南市東面、西面、南面及北面各設置1個服務處。
2、第1階資格為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為設立於本機關轄區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且契作於臺南市面積達70公頃以上者,第2階段資格為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無限制,面積需超過50公頃。
(三)高雄地區(第3區):
1、所需食米總量計3,000公噸,每廠商投標下限300公噸,上限900公噸,得標廠商應於高雄市東面、西面、南面及北面各設置1個服務處。
2、第1階資格為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為設立於本機關轄區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且契作總面積佔高雄市土地達50%以上,且面積達70公頃以上者,第2階段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無限制,面積需超過50公頃。
(四)屏東地區(第4區):
1、所需食米總量計1,800公噸,每廠商投標下限200公噸,上限800公噸,得標廠商應於屏東市北部、中部及南部擇2個地區各設置1個服務處。
2、第1階資格為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為設立於本機關轄區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且契作於屏東縣面積須達70公頃以上者,第2階段資格為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無限制,面積需超過35公頃。
(五)澎湖地區(第5區):
1、所需食米總量計130公噸,每廠商投標下限130公噸,上限130公噸,得標廠商應租用澎湖國有冷藏倉來控囤,並做為服務據點。
2、第1階資格為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為設立於本機關轄區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生產,且契作於本轄面積需超過70公頃者,第2階段資格為投標廠商供應之食米,產地來源無限制,面積需超過70公頃。
四、底價:
(一)第1至4區每公斤白米補貼新臺幣24.01元,糙米按白米補貼單價×85%(新臺幣20.41元)。
(二)第5區每公斤白米補貼新臺幣27.86元,糙米按白米補貼單價×85%(新臺幣23.68元)。
(三)投標廠商所報投標單之標價不得低於每公斤19.6元,否則視為無效標。投標後不得調整原報標價。
五、供貨稻米期別、品質:
(一)期別:當期米(114年8月底前以113年2期供應;114年9月起至115年2月底前以114年1期供應;115年3月起至7月底前以114年2期供應);倘驗證期程延宕、政府政策(例如:全面節水措施)或天然災害影響等因素,致當期米不足供應,經本機關同意,得供應前一期米。
(二)食米應產自經農糧署核定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
(三)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二等以上(含)白米或糙米標準,新鮮度依「CNS15214 N4201,稻米酸鹼值檢驗法-多粒米試管法」測定,酸鹼值不論期別不得低於7.0。
六、領取投標文件日期:本標案不開放現場領標,投標廠商請於本案公告次日起逕上本機關網站(https://srb.afa.gov.tw/)下載投標相關資料。
七、投標方式:
(一)本標案限以掛號、快捷或宅配方式,於開標前一日下午4時前寄達,逾時不予受理。
(二)每一供貨地區標案廠商限投1份標單,並於信封註明該標單供貨地區,不同地區標案不得合併同一標封,如有重複投遞標單視同棄權論。
八、投標押標金:
(一)限以電匯方式繳交押標金,並請依廠商投標總量,按每公噸1,000元計算(押標金=投標總量×1,000元/公噸)。
(二)如有投標不同標案,請於匯款單回條(收據)分別註記每案押標款項。
九、開標時間、地點:
(一)114年6月10日(星期二)上午9:30分於本分署1樓第1會議室辦理,(地址:臺南市東門路一段320號,電話:06-2372161),請投標廠商於9:30分前至現場。
(二)投標廠商憑交寄投標函件之掛號執據,進入開標會場限1人入場,非相關人員謝絕進入會場。
十、決標:本案決標程序詳見各地區投標須知,請出席廠商攜帶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一)第1-4區:
1、如符合第1階段廠商資格者,進入第1階段依序決標,第1階段結束時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進入第2階段依序決標。
2、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就尚未得標廠商中低於底價之最低標,依序按次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3、第1及2階段倘有二組以上所報標價相同,依各投標廠商所報投標數量所佔之比例決定決標數量,惟經分配後之數量如皆小於投標區投標數量下限,將改以抽籤方式排序,依序按投標廠商投標數量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二)第5區: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有二組以上所報標價相同,將辦理抽籤決定1家得標廠商。
(三)當上述程序完成,決標總數量仍不足所需食米總量情形時,主持人得分區依得標廠商順序洽詢是否有意願提高投標數量,此時不受投標上限數量限制。
十一、簽約: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個工作天內與本機關辦理契約簽訂手續,逾期無故不辦理者,除取消得標資格外,原繳交之押標金不予退還。
十二、其他有關規定請至本分署網站下載投標須知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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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分署「114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補貼案。
- 發佈日期:1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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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南區分署稻作產業科
- 更新日期:1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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