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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徵求113年文旦柚加工廠商」公告

農業部農糧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農糧果字第1131121668A號

主旨:為推動「智慧韌性-永續安心」政策,提升農業轉型與升級,打造農業生態鏈,修正公告徵求113年度文旦柚加工廠商。
公告事項:
一、採購品項:國產文旦柚。
二、採購目標量:2,000公噸。
三、採購及加工期間:113年7月22日起至10月31日止(並視產銷情形於辦理期限內機動截止)。
四、受理登記方式:
(一)線上申請書:請逕至農業部農糧署建構加值化農產加工產業鏈系統登錄(https://fvc.afa.gov.tw/tdxc/index.jsp),填報完成請列印紙本並用印。
(二)申請資料送達方式:上開文件包含登記申請總量、採購縣市(含數量、供貨單位)等資料,應以紙本傳真與寄送至事業登記所在地本署當地分署提出申請(郵戳為憑)。
五、採購底價:
(一)一般果品:加工單位以每公斤新臺幣12元以上採購者。
(二)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果品:加工單位以每公斤新臺幣16元以上採購驗證果品者。
六、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文旦柚果乾、果肉、果泥、果餡、果醬、果汁、蜜餞、冰品、酒品、醋、精油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文旦柚加工品。
七、申請加工單位資格與審認: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事業登記所在地本署當地分署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三)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
(四)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莊)。
(五)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任一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六)因應產區特性及災害應變需要,產地農民團體產製非供食用之半成品或產品,且具集貨處理場域,經本署當地分署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八、供貨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及經本署(含分署)審認之產銷班。
九、品質及規格:
(一)供應單位供應具加工商品價值之文旦柚,成熟尚適度、果形尚完整、無裂果,無嚴重病蟲害及其他傷害,且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生福利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二)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收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十、最低申報量:最低10公噸(含)以上,未達者不予補助。廠商倘有增加收購數量需求,得向原申請分署再提出申請。
十一、獎勵補助標準:
(一)一般果品:本署依實際供果重量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2元/斤、剝皮費3元/公斤及加工處理費5元/公斤,合計補助每公斤10元。
(二)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果品:本署依實際供果重量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2元/公斤、剝皮費3元/公斤及加工處理費8元/公斤,合計補助每公斤13元。
(三)供貨及申請加工單位倘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能擇一領取。符合本公告第七點第六款資格者,得免受本款規定限制。
十二、查核方式:
(一)於採購及加工期間由農糧署(含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進行查核,並填寫查核表。
(二)農糧署(含分署)得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組成查核小組不定期現場查核供貨及加工情形,受獎勵補助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查核作業,若拒不接受查核者,得取消獎勵資格。
(三)供貨單位及申請加工單位辦理本計畫之相關原始憑證須專案保存5年,如交貨紀錄及匯款紀錄或轉帳證明,另申請加工單位應備妥當年度之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原始資料,且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
十三、款項撥付及條件:
(一)貨款支付:貨款應於到貨15天內以轉帳或開立支票給供貨單位,以利款項撥付。
(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單位依公告事項完成採購加工,經農糧署(含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查核無誤後,始得由授權單位依實際供貨數量或加工數量採分次給付或一次給付。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及原則請參照「輔導建構加值化農產加工產業鏈獎勵計畫作業規範」(本署官方網站首頁/農糧業務/農產品加工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