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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公開招標

主旨:公告本分署「113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補貼案。
依據: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3年3月27日農糧稻字第113118530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詳細內容請參閱投標須知)
一、標案標的: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稉種食米供學校用餐所需補貼費用。(即申購單位購買公糧食米,與廠商供應產銷履歷米予申購單位之價差)。
二、食米供應區域及期間:113年7月至114年7月間,按月供貨,供應區域劃分為第1區(嘉義縣(市))、第2區(台南市)、第3區(高雄市)、第4區(屏東縣含琉球鄉)、第5區(澎湖縣)【註:申購單位於每月20日起至次月5日止,申購次月所需食米】。
三、標案內容:
(一)所需食米總量預計:
1、第1區(嘉義縣(市)):1400公噸等量白米。
2、第2區(台南市):3000公噸等量白米。
3、第3區(高雄市):3000公噸等量白米。
4、第4區(屏東縣含琉球鄉):1800公噸等量白米。
5、第5區(澎湖縣):150公噸等量白米。
(二)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最低投標數量下限及上限:
1、第1區(嘉義縣(市)):下限100公噸,上限400公噸。
2、第2區(台南市):下限200公噸,上限700公噸。
3、第3區(高雄市):下限600公噸,上限900公噸。
4、第4區(屏東縣含琉球鄉):下限100公噸,上限600公噸。
5、第5區(澎湖縣):下限150公噸,上限150公噸。
四、底價:
(一)第1至4區每公斤白米補貼新臺幣20.36元,糙米按白米補貼單價×85%(新臺幣17.31元)。
(二)第5區每公斤白米補貼新臺幣23.05元,糙米按白米補貼單價×85%(新臺幣19.59元)
(三)投標廠商所報投標單之標價不得低於每公斤19.1元,否則視為無效標。投標後不得調整原報標價。
五、供貨稻米期別、品質:
(一)期別:114年2月底前以112年2期或更新期別。114年3月起以113年1期或更新期別。
(二)原料為冷藏稻穀,成品食米於工廠置放超過3天者應冷藏。
(三)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二等以上(含)白米或糙米標準,新鮮度依「CNS15214 N4201, 稻米酸鹼值檢驗法—多粒米試管法」測定,酸鹼值不論期別不得低於6.9。
(四)每一米包均應由農糧署訓練合格之品質檢驗人員進行檢驗,且應縫合或附貼有加蓋廠商自主品質檢驗合格印戳之檢驗標籤。
(五)廠商應將每批自主檢驗數值登錄於公糧儲撥管理整合系統。
六、包袋與包裝: 
(一)包袋由本分署免費提供,廠商應至本分署指定地點領取,出貨時應附貼或車縫合格有效產銷履歷標籤。產銷履歷標籤得附貼於品質檢驗標籤,但不得覆蓋於自主品質檢驗合格印戳上。
(二)每包裝填淨重30公斤(申購數量尾數不足30公斤者,按實際數量裝填),外包袋重量70公克。廠商出貨前應確認米包、標籤均為完整後才可交貨。
(三)履約完成應結算包袋數量,本分署提供包袋總數量扣除實際使用數量後之結餘數量,廠商應繳回指定地點。若有短絀,每只包袋賠償6元,其賠償費用可於申退履約保證金時自履約保證金內扣抵。
七、供貨地點: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地區設置服務處,詳見投標須知。
(一)第1區(嘉義縣(市)):於嘉義縣巿內至少設置1個服務處。
(二)第2區(台南市):於台南東面、西面、南面及北面各設置1個服務處。 
(三)第3區(高雄市):於高雄北面、西面、南面、東面及東面山區各設置1個服務處。
(四)第4區(屏東縣含琉球鄉):於屏北、屏中、屏南擇2個地區各設置1個服務處。(琉球鄉為離島地區,得標廠商需配送至小琉球碼頭,供申購單位提領)。
(五)第5區(澎湖縣):考量澎湖位處離島,採預儲制,得標廠商應租用澎湖國有冷藏倉來控囤,並作為服務點,以提供申購單位提領及退換貨等服務。
八、領取投標文件日期:本標案不開放現場領標,投標廠商請於本案公告次日起逕上本分署網站(http://www.srb.afa.gov.tw/)下載投標相關資料。
九、以郵遞(掛號寄達)方式:於開標前一日下午4時前,逾時不予受理。另採電匯押標金者,請於信封上註明「電匯押標金」字樣。(詳見投標須知)
十、投標押標金:
(一)依廠商投標總量,按每公噸1000元計算(押標金=投標總量×1000元/公噸)。如有投標不同標案,請於匯款單回條(收據)分別註記每案押標款項。
(二)投標廠商以電匯方式繳交押標金。 
1、電匯者應於開標日前1天(113年5月9日,星期四)以前,以「投標廠商名義」匯入本分署銀行帳戶: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32-056-00013-4」、戶名:「農業發展基金農糧署南區分署421專戶」。
2、電匯匯款單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註明「投標廠商名稱」、「標案名稱」、及「繳交押標金價款」之字樣。 
3、每一供貨地區標案廠商限投1份標單,並於信封註明該標單供貨地區,不同地區標案不得合併同一標封,如有重複投遞標單視同棄權論。
十一、開標時間、地點: 
(一)113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9:30分於本分署1樓第一會議室辦理,(地址:台南市東門路一段320號,電話:06-2372161),請投標廠商於9:30分至現場。
(二)投標廠商憑交寄投標函件之掛號執據,進入開標會場限1人入場,非相關人員謝絕進入會場。 
十二、決標:本案決標程序詳見各地區投標須知,請出席廠商攜帶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一)本案決標順序原則上為第1區、第2區、第3區、第4區、第5區,惟主持人得視現場各區審標情形調整開標順序。 
(二)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按下列各項依序辦理,其決標數量不足所需食米總數量,餘額數量依序決標,至全部所需食米總數量配完為止。
(三)各區決標方式及程序如下:
1、第1區(嘉義縣(市)):投標廠商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白米,產地來源為嘉義縣市佔90%以上者,進入第1階段依序決標,第1階段結束時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進入第2階段依序決標,第2階段投標廠商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白米,產地來源無限制,面積需超過35公頃。
(1)第1階段: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且不低於每公斤19.1元,以下同),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就尚未得標廠商中低於底價之最低標,依序按次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2)第2階段: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且不低於每公斤19.1元,以下同),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就尚未得標廠商中低於底價之最低標,依序按次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2、第2區(台南市):投標廠商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白米,產地來源為台南市且面積達100公頃以上者進入第1階段依序決標,第1階段結束時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進入第2階段依序決標,第2階段投標廠商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白米,產地來源無限制,面積需超過35公頃。
(1)第1階段: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且不低於每公斤19.1元,以下同),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就尚未得標廠商中低於底價之最低標,依序按次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2)第2階段: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且不低於每公斤19.1元,以下同),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就尚未得標廠商中低於底價之最低標,依序按次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3、第3區(高雄市):投標廠商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白米,產地來源為高雄市且面積達70公頃以上者進入第1階段依序決標,第1階段結束時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進入第2階段依序決標,第2階段投標廠商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白米,產地來源無限制,面積需超過35公頃。
(1)第1階段: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且不低於每公斤19.1元,以下同),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就尚未得標廠商中低於底價之最低標,依序按次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2)第2階段: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且不低於每公斤19.1元,以下同),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就尚未得標廠商中低於底價之最低標,依序按次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4、第4區(屏東縣含琉球鄉):投標廠商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白米,產地來源為屏東縣且面積達120公頃以上者進入第1階段依序決標,第1階段結束時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進入第2階段依序決標,第2階段投標廠商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白米,產地來源無限制,面積需超過35公頃。
(1)第1階段: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且不低於每公斤19.1元,以下同),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就尚未得標廠商中低於底價之最低標,依序按次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2)第2階段: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且不低於每公斤19.1元,以下同),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仍未標足開放競標總數量,就尚未得標廠商中低於底價之最低標,依序按次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
5、第5區(澎湖縣):投標廠商供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白米,產地來源無限制,面積需超過35公頃。投標單價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廠商(且不低於每公斤19.1元,以下同),按其所報標價及可決標數量決標,倘有二組以上所報標價相同,將辦理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四)前述(一)至(三)程序辦理中,第1至4區經過排序進入決標程序時,如有二組以上投標標價相同,且合計投標數量超過可決標數量時,將依各投標廠商所報投標數量所佔之比例決定決標數量。廠商實際得標數量未達投標數量時,得放棄得標權利,惟廠商未出席者,即不得執行該項放棄得標權利。 
(五)廠商未出席者,即視為放棄執行(一)及(四)之權利。即機關不得洽詢未出席廠商是否願按決標價承作、廠商亦不得執行減價權利。
(六)當上述程序完成,決標總數量仍不足所需食米總量情形時,主持人得依序洽得標廠商是否有意願提高投標數量,此時不受投標上限數量限制。
(七)決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簽約者,沒收全數押標金,且自決標次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案投標。
十三、簽約: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個工作天內攜帶廠商與負責人印章至本分署辦理契約簽訂手續,逾期無故不辦理者,除取消得標資格外,原繳交之押標金不予退還。 
十四、其他有關規定請至本分署網站下載投標須知參閱。